王小彬:關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幾點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9-04-03 15:00:00 | 來源:《中國藏學》2009年第1期 | 作者:王小彬 | 責任編輯: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西藏各族人民及部分民族宗教上層人士,采取和平協商方式,對西藏地區(qū)實施以土地革命、寺廟改革、解放農奴、廢除勞役及高利貸為中心內容的全面社會改革。西藏的民主改革包括民主協商、邊平邊改、直接過渡[1]3個階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統(tǒng)一的民族民主革命的有機組成部分,是1949年前后席卷中國內地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在西藏的繼續(xù)和延伸。

西藏的民主改革開始于1959年4月,于1960年12月基本結束,以西藏自治區(qū)全境為實施范圍,涉及的少數民族主要有藏、回、蒙、納西等,人口超過100萬。個別縣(區(qū))的民主改革在文革期間完成。其中,有6個鄉(xiāng)沒有進行民主改革,為直接過渡區(qū)。[2]

一、少數民族地區(qū)民主改革的由來

廢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為之奮斗的目標。中國革命的軍事斗爭同土地革命是分不開的。在中國的民主革命中,沒有武裝斗爭的勝利和堅持,談不上進行有效的土地革命;而沒有土地革命,沒有廣大農民的全力支持,武裝斗爭也會歸于失敗。[3]井岡山時期,毛澤東同志制定了土改路線,領導貧苦農民開展土地革命??箲?zhàn)時期,根據國內主要矛盾的變化,中國共產黨將土地改革變?yōu)闇p租減息,以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爭取抗戰(zhàn)勝利??箲?zhàn)結束后,中共中央及時調整政策,制定了《全國土地法大綱》,指導解放區(qū)的土改運動。建國后,政務院制定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領導農民進行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實現了農民個體所有制,發(fā)展了農業(yè)生產。

新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國家。漢族地區(qū)的土地改革結束后,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改革不可能不納入中國共產黨的視野中。鑒于民族地區(qū)的特殊情況,黨在少數民族地區(qū)沒有采取用武裝斗爭的方式來直接發(fā)動農牧民搞土地革命,而是采取慎重穩(wěn)妥的和平改革措施。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毛主席指出:“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須謹慎對待。我們無論如何不能急躁,急了會出毛病。條件不成熟,不能進行改革,一個條件成熟了,其他條件不成熟,也不要進行重大的改革。當然這并不是說不要改革。但是,這種改革必須由少數民族自己來解決。沒有群眾條件,沒有人民武裝,沒有少數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進行任何帶群眾性的改革工作”。[4]1951年5月,《人民日報》發(fā)表“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社論,提出:為實現政治上的平等,以至逐步實現經濟和文化上的平等,則各民族內部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步驟地實行適合于本民族發(fā)展情況的改革。毛主席在審讀該社論草稿時批示:“中央的這個政策[5],不但對西藏是如此,對國內一切占少數的兄弟民族都是如此。因為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項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風俗習慣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聯系的領袖們自覺地去進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強迫地去進行,而由漢族或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員生硬地強制地去進行,那就只會引起民族反感,達不到改革的目的?!盵6]明確地提出了包括西藏在內的少數民族地區(qū)以協商方式實施社會改造的構想。也就是說,西藏的社會改革是整個新中國少數民族和平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1951年10月,周恩來在第一屆政協三次會議報告中提出社會改造可以走和平的道路?!坝捎诟髅褡宓臍v史發(fā)展不同,目前的發(fā)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因此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步驟和方式也將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經過和平的道路向社會主義過渡?!盵7]

從1951年開始,以土地改革為中心的社會改造在全國多數民族地區(qū)相繼開展,取得了積極的成績。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西部一些少數民族,尤其是邊疆少數民族,社會形態(tài)有特殊之處,內部分化不嚴重,宗教因素、血緣關系、親屬網絡在人際關系中占重要地位,階級對立不突出,農民對“地主”、“富農”仇恨不起來,階級覺悟尚未覺醒……如果采取漢族地區(qū)或其他民族地區(qū)的土改方式劃分階級,沒收及分配土地及財產等,難以找到合適對象;對號入座,也容易混淆矛盾,產生負面后果。在這些特殊地區(qū),應該實施特殊的政策,使改革行之有效,實現社會形態(tài)的順利轉型。

1953年7月,全國統(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與會代表討論了民族地區(qū)擬開展的社會改革,肯定其積極作用,“因為不進行社會改革,少數民族廣大的勞動人民所受的壓迫就還不可能最后得到完全的徹底的解放,社會不可能向前發(fā)展,過渡到社會主義也就不可能”。鑒于民族地區(q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改革是一項重要而迫切的工作,但是我們對其社會結構、經濟狀況等缺乏清楚的認識,加之群眾覺悟尚處于啟蒙階段,民族上層及宗教上層還有著很大的影響,“革命的力量尚未長成也不容易長成”,開展工作存在諸多困難。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嚴重錯誤,不僅糾正困難,挽回影響、取得信任也異常艱巨,因此“采取慎重穩(wěn)進的方式是正確的,非如此不可的,今后仍必須堅持這個方針”。

改革即將進入社會發(fā)育程度較低的地區(qū),中央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敖y(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提出:“對于這些地區(qū)的社會改革可考慮不再采取其他民族地區(qū)已經采取過的激烈的階級斗爭方法去進行社會改革,而采用比較和平的方法,即通過曲折迂回的步驟和更為溫和的辦法去進行社會改革,以便十分穩(wěn)妥地推動這些地區(qū)向前發(fā)展”。[8]該《經驗總結》還特別強調“至于還沒有進入階級社會的少數民族地區(qū),它們將直接地、但卻是逐漸地和我們共同過渡到社會主義”,提出了“直接過渡”問題。當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呈報《經驗總結》后,在毛澤東主席的主持下,中央政治局專門召開會議,對該總結逐字逐句加以討論,修改補充。如毛主席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內各民族獲得解放,因而民族壓迫根本消除之后,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是什么呢?……逐步地發(fā)展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消滅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躋身于先進民族的行列,過渡到社會主義”一段中“逐步地發(fā)展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后面,特別加上“其中包括穩(wěn)步的和必要的社會改革”,強調了改革的必要和措施的穩(wěn)步。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制定并通過了《憲法》,從法理上規(guī)定了民族地區(qū)必須進行社會主義改造。10月,經中共中央批準,該《經驗總結》作為中央文件下發(fā)全國,指導民族地區(qū)相關工作的開展。

由于自然、歷史、民族、宗教等原因,西藏地區(qū)與國內其他少數民族地區(qū)有著不同的特點,但二者的共性仍很明顯。西藏地區(qū)的民主改革是國內少數民族地區(qū)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西藏地區(qū)的和平改革

關于民主改革前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筑,關于西藏社會黑暗、落后,以及民主改革必要性的論著及論文頗豐,筆者在此不再贅述。這里筆者試圖說明一個長時間以來被人們忽視的問題。西藏和平改革的具體內容是什么,西藏地區(qū)實現和平改革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西藏后來發(fā)生了叛亂是否意味著民主改革就不是和平改革的性質了?

先來回答什么是和平改革?這既是一個重大的現實問題,更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平改革是階級斗爭的一種特殊形式,即依靠勞動人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采用逐步的迂回曲折的方法來達到民主革命和社會革命的目的。不是通過強力斗爭的方式強迫剝削者放棄剝削,而是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說服他們愿意放棄剝削;同時國家采取適當辦法保證不降低他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關于社會改革的具體政策、辦法、步驟、部署和時間等等問題,由勞動人民的代表和公眾領袖們進行認真的協商,雙方真正贊成了,才動手,否則,寧肯慢一點,等待醞釀成熟了的時候再進行。[9]

為什么西藏地區(qū)的民主改革可以采取和平方式?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從必要性看。西藏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發(fā)展非常落后,并且保存著封建農奴制和僧侶貴族專政。政教合一的領袖人物在群眾中還有較高的威信,群眾還擁護他們;中國共產黨在西藏沒有革命的基礎;西藏又地處邊疆,與中央關系不正常,帝國主義分裂活動此起彼伏。西藏的民族、宗教上層同人民群眾有一定的聯系,在勞動群眾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們手中有兩面大旗,一個是民族,一個是宗教。解放后,一些上層成為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重要對象,他們手中又多了一面大旗:愛國。因為有了這幾面大旗,就有了政治資本,所以就有了群眾基礎。因此,黨和政府就不能采取漢族地區(qū)已經采取過的激烈的階級斗爭的方法來對付他們,即不再用武裝斗爭來進行土地改革等,而采取比較和平的方法,即在步驟上經過曲折迂回、在方法上更溫和的辦法去進行社會改革,有條件地爭取他們接受和平改革的方法。

從可能性看。①有中國共產黨堅強的領導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1950年1月建立了中共西藏工作委員會;1952年2月組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qū);1956年4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1959年3月西藏上層集團發(fā)動武裝叛亂后,國務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改組后的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西藏各族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權和人民解放軍,不怕反動的剝削階級造反,使人民政府具備了在西藏實施民主改革的力量。不論采取和平斗爭或者是強有力斗爭,人民革命力量占絕對優(yōu)勢。②從和平解放之初,中國共產黨在西藏建立了廣泛的反帝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由于這種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建立、鞏固和發(fā)展,為西藏地區(qū)進行和平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③反對改革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反動分子發(fā)動的叛亂已經被平息,徹底掃除了民主改革的一個主要障礙,同時對民主改革持有懷疑和動搖態(tài)度的部分上層也轉而贊成改革。④包括大部分民族地區(qū)和漢族地區(qū)在內的全國絕大多數人口的地區(qū)已經完成了社會改革,有力量來支援西藏地區(qū)。

從實施和平改革的好處看。如果西藏上層當中的識時務者愿意接受和平改革,那對國家對群眾是有利的,可以減少抵抗、減少破壞、減少民族間的隔閡。有利于孤立反動分子,爭取愛國的上層人士。即便是他們拒絕這樣的方針,也可以使中央政府有充分的理由采取強力斗爭的方式來實現改革。

有人認為和平改革,因為有“和平”二字,好像不是革命,或者以為西藏是經過平息叛亂后進行改革的,此種改革是“暴力改革”或者說是“強力改革”,這種看法有待商榷。從和平改革的目的、性質、內容上來說是革命的;方式方法上是改良的,是革命的改良。改良是手段,革命是目的;是一種有原則的靈活性。盡管這里有一個內容同形式的矛盾,目的同手段的矛盾;但是手段服從于目的,形式服從于內容。因此,有必要完整而系統(tǒng)地掌握和理解和平改革的方式問題。李維漢同志曾提出,這叫“聯合封建,消滅封建”。既然聯合,就必須有必要的讓步。和平改革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結合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方式。一方面是要堅持自下地依靠、組織、發(fā)動群眾,必要時還要武裝群眾;但同時應當與上層層層協商,爭取多數,孤立少數。和平改革的對象都是剝削階級,包括貴族、喇嘛、土司、頭人等。要對這些人采取和平的方法來改造,就是不把他們撇開,而是要他們參加協商,取得他們對改革的同意。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中央主要負責人親自做工作,一方面爭取和團結一切可以爭取和團結的上層人物,堅持長期地和他們團結合作的方針,以換取他們對于改革舊制度的讓步和贊助,引導他們一步一步地跟進和進步。[10]另一方面發(fā)展革命力量(包括民族的、勞動人民的武裝力量),逐漸地通過各項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工作不斷增加新的進步的因素,促進西藏地區(qū)的政權民主化。長期以來,學界同仁有一種論斷:從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原封不動保持了8年。筆者以為,雖然西藏政教合一的農奴制基本上保持不變,沒有遭受到根本的打擊。然而,在中國共產黨、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并進行各種可能進行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工作之后,那里的舊社會不能不發(fā)生變化,舊制度不能不開始削弱,革命的力量不可能不成長。[11]這樣經過一個時期的工作,使上層不能不逐漸同意廢除舊制度,建立新制度。后來,贖買政策成功地運用在西藏的民主改革當中,對沒有參叛的領主及代理人的多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進行了贖買。

如何看待和平改革與平息叛亂的關系呢?也就是說,和平改革會不會引起叛亂和戰(zhàn)爭。有人提出,既然是和平的改革,就不應有戰(zhàn)爭,否則就不要冠以“和平”二字了;有人說,只要是改革,不管是和平的還是強力的,都會遇到西藏上層激烈的反對,因而戰(zhàn)爭是不可避免的;李維漢同志提出:“我們和平改革的方針本身是不要戰(zhàn)爭的,戰(zhàn)爭是可以避免的。但戰(zhàn)爭打不打不完全取決于我們。有那么一部分上層,他相信他自己還有力量,要和我進行武裝較量,這種事情是有過的?!盵12]因此,應該說,西藏的和平改革包含有反動上層和人民政府武裝沖突的可能性。雖然中國共產黨不主動采用強力斗爭,也盡力避免武裝沖突,但是,在西藏消滅封建農奴制度時,采不采用強力斗爭,發(fā)不發(fā)生武裝沖突,并不完全取決于藏族人民的愿望和黨和政府的政策,還要看上層分子對改革所持有的態(tài)度。因此,在西藏用和平協商的方式進行民主改革時,也必須同時準備革命的和平發(fā)展和革命的非和平發(fā)展兩種可能性。對于可能的戰(zhàn)爭應當有武裝準備。1959年3月西藏發(fā)生的叛亂及隨即進行的平息叛亂、民主改革證明了此點。

三、西藏民主改革的理論創(chuàng)造與政策特點

1、具有極強的理論政策上的獨創(chuàng)性

(1)贖買政策。對農奴主、農奴主代理人和牧主,按其參叛與否,采取區(qū)別對待政策。對未叛農奴主及代理人的生產資料采取贖買政策。

該政策豐富和發(fā)展了無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關于土地問題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在長達近30年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戰(zhàn)爭年代和建國初期的過渡時期,不管是在革命根據地,還是在全國范圍內的土地改革時期,如何用和平的方式,以最小的代價來解決土地問題,一直是中國共產黨十分關注并高度重視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曾試圖用革命導師的科學理論和大膽設想來解決和處理舊社會所遺留下來的一切生產資料及自然資源。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一書中寫道:“我們的黨一旦掌握了國家權利,就應該干脆地剝奪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剝奪工廠主一樣。這一剝奪是否要用贖買政策實行,這大半不是取決于我們,而是取決于我們取得政權時的情況,尤其是取決于大土地占有者老爺們自己的行動。我們決不認為,贖買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容許的;馬克思曾向我講過(并且講過好多次)他的意見:假如我們能用贖買擺脫這整個匪幫,那對我們是最便宜不過的事情了?!盵13]革命導師列寧從當時俄國經濟文化落后的實情出發(fā),認為:“由于這種特殊情況,所以工人們目前才有必要對那些最有文化、最有才干、最有組織能力、決心為蘇維埃政權服務并相當認真地幫助安排大的和最大規(guī)模的‘國家’生產的資本家實行特殊的‘贖買’”,并強調:“我們記得馬克思說過,在一定的條件下,工人決不拒絕向資產階級贖買”。[14]但是,在列寧試圖將這個偉大的構想付諸實施時,卻遭到了資產階級的強烈反對,使這一理論構想失去了一次實踐的機會。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中國共產黨根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條件下的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特點及對待中國革命的態(tài)度,對其成功地實施了贖買政策,把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的生產資料私有制改變?yōu)樯鐣髁x生產資料公有制,有效地保護了社會生產力。毛主席曾說:“出這么一點錢,就買了這樣一個的階級。這個政策,中央是仔細考慮過的?!盵15]但在解決全國范圍內絕大部分地區(qū)的土地問題時,因歷史原因而未能繼續(xù)這一和平的解決生產資料問題的政策。在西藏進行民主改革時,黨中央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解決特殊社會條件下所具有的特殊社會矛盾,并根據新中國已經成立10年,人民民主政權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充分考慮到國際形勢的新變化及解決西藏地區(qū)問題所能引起的國際反映,充分地聯系到西藏本地區(qū)歷史發(fā)展水平、自然環(huán)境、社會生產力狀況、階級關系及舊政權的特點等諸多因素,決定用贖買政策將未參叛的封建農奴主及其代理人的土地、牲畜、房屋等多余的生產資料,由政府拿錢將其贖買,然后分配給該生產資料所在地的貧苦農奴群眾,即將原來農奴主階級用以剝削他人的生產資料改變?yōu)檗r牧民個體所有制。

(2)不劃富農。不劃富農是西藏劃階級中的一大創(chuàng)造。一是因為西藏是個封建農奴制社會,農奴沒有土地所有權,人身依附于農奴主,農村中沒有或只有極少數的自耕農,也沒有自由雇工。農村資本主義還未發(fā)展起來,因此西藏農村不存在富農階段。二是把很小一部分剝削量在50%以上的人劃為農奴主代理人,把一部分剝削量在50%以下的人劃為富裕農奴或中等農奴,這樣就擴大了團結面,縮小了打擊面,有利于改革運動的進行。

(3)區(qū)別對待。根據西藏農區(qū)、牧區(qū)、寺廟、城鎮(zhèn)和邊境地區(qū)的不同情況,提出民主改革的不同要求,確定不同的方法步驟,分類指導,分步實施。

農區(qū)的民主改革是分兩步進行的:第一步以“三反雙減”為內容,即反叛亂、反烏拉差役、反人身奴役和減租減息(日喀則未叛地區(qū)實行“雙反雙減”)。第二步是分配土地,廢除封建農奴主階級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由于牧區(qū)與農區(qū)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牧區(qū)的民主改革采取不分、不斗、不公開劃階級的措施,開展以“三反兩利”(反叛亂、反烏拉差役、反奴役,牧工牧主兩利)為內容的民改運動。寺廟的民主改革是進行“三反三算”(即反叛亂、反特權、反剝削、算政治迫害賬、等級壓迫賬和經濟剝削賬)。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實行政治統(tǒng)一,政教分離。城鎮(zhèn)改革的方針是,在拉薩、日喀則、江孜、昌都等城鎮(zhèn),開展反叛亂、反封建制度、反封建剝削、反封建特權的“四反”運動,并貫徹執(zhí)行保護工商業(yè)的政策。除叛亂首領、骨干分子獨自經營的工商業(yè)由軍管會登記接管外,其余一律不動。同時,安置貧民、乞丐、處理游民,組織就業(yè),扶持手工業(yè),加強城鄉(xiāng)物資交流。在邊境地區(qū)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更加穩(wěn)慎和靈活的政策。在劃分階級、斗爭方式、保留寺廟、安排中上層人士等方面,也都采取了更加寬松的政策。一些縣區(qū)的民主改革都推遲到1966年以后才進行的。

2、具有極強的針對性這既體現了政策文件本身應具備的特點,也反映出了中國共產黨求真務實、針對具體問題制定不同解決辦法的優(yōu)良作風,而不是照搬別人的經驗或照抄馬列著作的有關詞句。不管是有關全局的重大問題,還是一個局部的小問題,黨中央和西藏工委等都十分慎重,在沒有十分把握的情況下,不輕易拿出決策及形成文件;每一個重要政策的制定及出臺,背后都包含著各級領導深入實際、力求掌握第一手資料及與有關人士充分協商的辛苦勞動和縝密思考。所以,由此而制定出的有關政策文件一經頒布執(zhí)行,便顯示出了極強的針對性,從而發(fā)揮出了應有的功效。

3、高度的靈活性從著手考慮和平解放西藏到西藏的民主改革,中國共產黨對西藏的有關問題就進行了全面、深入、系統(tǒng)的研究和分析,對西藏的特殊性給予了高度的重視,既沒有簡單地將西藏同內地各省市的情況同等對待,也沒有將其他民族區(qū)域自治地區(qū)的情況與西藏劃等號,而總是從共性中找個性、從一般中找特殊,只要在維護祖國統(tǒng)一、領土及主權完整這個大前提下,對西藏的許多問題都采取靈活處理、變通執(zhí)行的原則。只要有利于團結上層,有利于調動群眾的積極性,有利于保護和發(fā)展生產的,都被視為合理的、正確的予以提倡。一些暫時不好辦的、有阻力的事,都采取“拖一下”的辦法,等待時機和條件的成熟,而不是采取強制的手段。這樣就把政治原則的堅定性和策略方法的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了。

4、密度大、效率高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黨中央及西藏工委等就圍繞著西藏民主改革及與民主改革關系極為密切的有關問題,先后制定和頒布了38個政策文件等(不完全統(tǒng)計)。這么高的工作效率,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西藏當時情況的復雜性及進行民主改革的艱巨性,以及中國共產黨在新情況下沒有從經驗和本本出發(fā)的實干作風。

5、抓主要矛盾、解決主要問題黨中央及西藏工委等當時制定和頒布執(zhí)行的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平叛和民主改革方面。這就緊緊抓住了西藏當時的中心工作和社會政治經濟關系中的主要矛盾,而沒有受當時黨內斗爭及全國形勢的影響,從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民主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6、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面對新的工作環(huán)境、艱巨的工作任務,出現失誤和偏差都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黨并沒有讓這些失誤或偏差繼續(xù)蔓延或擴散,而總是能及時發(fā)現并予以迅速地糾正,并以文件或指示的形式予以堅決糾正,從而使中共的正確思想得到了很好的落實,受到群眾的歡迎和擁護。

四、廢除西藏封建農奴制度是人類世界歷史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舊西藏,在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下,農奴主階級掌握著西藏的政權和神權,剝奪了農奴的一切權利,連做人的起碼權利都被剝奪。西藏的人權實際上是三大領主的特權。推翻封建主義的專制統(tǒng)治,與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權思想并不矛盾。按照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天賦人權”觀點,農奴應有與他人平等的權利,而農奴的人權被領主階級所剝奪,領主階級的成員則可說享受了“超人權”,這種封建的農奴制社會的不平等性正是早期人權主義者所針對斗爭的主要目標。

從17世紀開始,歐美等許多國家和民族中,封建專制制度和奴隸制度為新興的資產階級政權所取代。20世紀初期,辛亥革命一舉推翻了中國歷史上最后的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清王朝。由于中國民主革命發(fā)展的不平衡性,在西藏這樣一些少數民族地區(qū)根本就沒有進行過民主革命。加之西藏高原環(huán)境閉塞,人們的思想又處在宗教的控制下,西藏本身也缺乏產生民主革命思想的土壤。因此,直至1959年,特別是和平解放前,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還存在著,廣大農奴的人權狀況亟待改善。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西藏民主改革,是徹底廢除封建農奴制度,解放西藏百萬農奴的一次偉大革命,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繼續(xù),也是世界人類歷史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它不同于歐美資產階級領導的反封建特權斗爭。它的前途就是要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所以說,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實現人權的一次偉大革命,但又遠遠超出資產階級“人權”的狹隘范疇,它要解決的是占西藏人口絕大多數的95%的百萬農奴的人權,而不是占人口僅5%的少數人的特權。只有把著眼點放在維護廣大西藏人民的人權問題上,才能認識到西藏人權的本質。西藏民族的解放,歸根結底,是作為藏族主體的占絕大多數的農奴和奴隸階級的解放。

據不完全統(tǒng)計,現代的世界人權保障文書已有100多個[16],在世界性人權約法、區(qū)域性人權約法和具體人權約法中,都有涉及人身權利、廢除奴隸制和與奴隸制相類似的社會制度的宣言、公約和憲章多個。國際人權約法中關于廢除奴隸制度的規(guī)定,也足以說明廢除西藏封建農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義性。鑒于世界上一些地區(qū)和國家還存在奴隸制度的實際,1926年,國際聯盟主持制定了《禁奴公約》。公約在前言和正文條款中對奴隸制進行了界定,并規(guī)定禁止對奴隸的強迫勞動和奴隸販賣行為。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規(guī)定“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1956年,聯合國又頒布了《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之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其中還對“農奴制”專門作了界定,指出它是與奴隸制相類似的奴役制度,屬廢除之列。[17]

廢除奴役制度、解放奴隸的斗爭史是人類歷史的重要內容之一。從美國廢除奴隸制的斗爭看我國廢除西藏農奴制度,可以看出美國等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實行的是雙重標準。人們不禁要問:“美國解放黑奴是尊重人權的表現,為什么解放西藏農奴卻是‘反人權’呢?美國南方諸州的農奴主反對解放黑奴紛紛宣布獨立,林肯總統(tǒng)以軍事行動粉碎他們的‘獨立’是正義行為,何以西藏少數人鬧‘獨立’卻又被人贊賞呢?……要在實際上去堅持同一正義、真理、法制,豈能對此一個準則,對彼一個準則?”[18]廢除一切奴役制度,不管是奴隸制、農奴制和殖民主義者占領殖民地后形成的奴役制度,都是為爭取人類的平等權利的正義斗爭,體現了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總趨勢。西藏的民主改革絕不是對“西藏人權的踐踏”,而是維護西藏人權的一場深刻革命。

西藏民主改革很有特色。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央的方針原則與西藏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創(chuàng)造性地制定關于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改革的政策、指導工作。既能集中力量平息叛亂和打擊隱蔽的叛亂分子,又能不失時機地開展民主改革工作,恰當地執(zhí)行邊平叛邊改革的方針;既能充分發(fā)動群眾,消滅農奴主階級,又能對叛與未叛的領主區(qū)別對待,依靠貧苦農奴和奴隸,團結中等農奴(包括富裕農奴)和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打擊面很小;既能在西藏這塊沒有革命基礎的地區(qū)徹底完成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民主革命,又能不照搬其他省區(qū)的做法,經過較長時間的準備向社會主義過渡,把不斷革命論和社會發(fā)展階段論、革命的和平發(fā)展論與革命的非和平發(fā)展論正確地運用到西藏高原。毋庸置疑,西藏的民主改革是世界人權解放史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人類人權解放運動史上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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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過渡的主要涵義是:在階級分化不明顯,還處在很落后的邊境民族地區(qū),可以不把土地改革作為一個革命運動來進行,而是采取依靠貧苦群眾和比較富裕的勞動人民,結成鞏固的聯盟,團結一切和本民族廣大群眾有聯系的上層領袖人物,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團結改造一切剝削分子,在國家的大力幫助下,開展互助合作,發(fā)展生產,逐步地改造原始落后的因素和舊有的生產關系,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西藏民主改革中,理論上并沒有提出一個直接過渡的政策,但實踐上出現了直接過渡地區(qū)。

[2]阿里地區(qū)扎達縣的楚魯松杰鄉(xiāng)、底雅鄉(xiāng)、什布齊鄉(xiāng),以及日喀則地區(qū)定日縣的絨轄鄉(xiāng)和定結縣的陳塘鄉(xiāng)、藏噶鄉(xiāng),總共兩個地區(qū)3個邊境縣6個鄉(xiāng)中的400余戶5000人未進行民主改革。這些地區(qū)實際上即是上文提到的“直接過渡”地區(qū)。但當時,西藏工委并未有一個“直接過渡”的考慮。

[3]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1年,第88頁。

[4] 《毛澤東西藏工作文選》[Z],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藏學出版社,2001年,第17頁。

[5]指“十七條協議”中“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當群眾提出要求時,要采取與西藏地方官員協商的辦法加以解決”這一句話。

[6] 《毛澤東西藏工作文選》,第50頁。又,西藏自治區(qū)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等編:《和平解放西藏》[M],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8頁。

[7]中共云南省委黨史研究室編:《云南邊疆民族地區(qū)民主改革》[M],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7頁。

[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Z],第5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647—683頁。這個《經驗總結》曾經中央政治局討論。195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轉發(fā)了這個經驗總結。

[9]李維漢:《進一步加強黨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A],1956年9月25日,見李維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與民族問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7頁。

[10]李維漢回憶說:“毛主席與西藏代表團公開講,(實行贖買政策后)一不降低政治地位,二不降低生活水平。”李維漢:《在全國統(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上關于1956年到1962年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的方針(草案)的發(fā)言》[A],1956年2月28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與民族問題》,第141頁。

[11]從西藏地方來看,進藏工作人員和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解放西藏、經營西藏,經過8年時間的大力開展上層反帝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相應地開展影響群眾的工作,逐漸站穩(wěn)了腳跟。西藏社會面貌已經發(fā)生了許多可喜的變化,在“十七條協議”框架下朝有利于社會改革的方向發(fā)展。政治上,原有的西藏地方政府一統(tǒng)西藏的局面被打破,“兩種性質、三面四方”的政權架構成為不爭的事實;班禪返藏,恢復固有地位和職權,噶廈派往日喀則的基宗也被撤銷;經過與偽人民會議的斗爭,噶倫之上設司曹的制度被取消;撤銷“外交局”,外事統(tǒng)一于中央;中印兩國簽訂協定,取消印度繼承下來的英帝國主義在藏享受的各種特權;達賴班禪聯袂進京出席一屆人大,當選為國家領導人;成立籌備委員會;“旺杰平措事件”后籌委會通過《關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參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員的人役稅的決議》等等。經濟上,昌都解放后,免除了1949年前人民欠噶廈的所有內外“差”和高利貸糧款,廢除了政府及其官兵向人民無償征派、征收各種徭役和實物“差”的制度;噶廈內部適應形勢的發(fā)展成立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改革委員會;經濟統(tǒng)戰(zhàn)工作及影響群眾的工作方面:3萬藏族民工以工代賑參加青藏、康藏筑路,還有生產、貿易、醫(yī)藥、發(fā)放農貸;文化上,組織各種進步青年、婦女組織及開展的聯誼活動。

[12]李維漢:《在全國第七次統(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上的發(fā)言》[A],1957年4月4日,見李維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與民族問題》,第215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C],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0、548頁。

[14] 《列寧選集》[C],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0頁。

[15] 《毛澤東選集》[C],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37頁。

[16]董云虎等編著:《世界人權法縱覽》[M],第五編目錄統(tǒng)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14頁。

[17]史金波等:《西藏人權研究》[M],北京:中國藏學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58頁。

[18] [美]宗鷹:《“臺獨”隨談》[J],香港《鏡報》1992年第3期,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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